项目概况 ( 丹东市电子政务外网互联网接入网络租赁 )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线上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 年 * 月 ** 日 **:** 时(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JH**-******-***** 项目名称:丹东市电子政务外网互联网接入网络租赁项目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人民币 ***,***.** 元 最高限价:人民币 ***,***.** 元 采购需求:因本项目采购需求较多,故此处仅列出部分采购需求,其余详见采购文件第三章。 一、服务目标 丹东市电子政务外网互联网接入网络租赁项目。服务内容包括:互联网接入网络服务。为满足整体业务安全需求,需提供态势感知运营平台服务、潜伏威胁检测探针服务等。 二、工作原则 * 、充分考虑现有基础设施条件,将现有条件(设备或网络等)均纳入到设计方案,合理调整,以减少重复投资。 * 、以国家基本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为基础,执行国家及各部委颁发的现行标准和规范。 * 、从技术、设备等方面考虑先进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相结合,采用国内先进的设备和生产技术,严格建设标准,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设计中考虑能源重复利用,尽量努力节能降耗。 三、服务需求 * 、服务清单 服务清单列表 需求数量 通信线路服务 互联网接入网络服务 * * 、服务标准 *.* 服务能力要求 供应商应具有专职的客户经理和技术支撑工程师;具有完善的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标准化业务处理流程;有知名的客户服务热线电话,提供 **** 小时客户服务;有专业的运维人员定期对设备运行环境,如温度、湿度等参数进行登记和监视;具有故障处理制度和标准作业流程,在客户设备出现故障时,为客户提供紧急故障恢复所需要的服务和资源;具有完善的运行监控设备和监控体系;具有客户服务质量定期分析和流程改进制度,对性能不满足需要的设备及材料及时进行更换。 *.* 互联网接入网络服务 满足以下要求:提供 * 条互联网接入网络服务,不低于 *Gbps 带宽,含一年通信服务费。 满足电子政务外网 IPV* 升级改造需求,提供满足实际需求的 IPV* 、 IPV* 网络实地址。 供应商需遵循《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提供服务; 供应商提供的网络服务不低于《电信服务规范》要求; 供应商提供的网络技术要求不低于《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和《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 ★合同期内上门免费服务,免费维修,提供组网及各终端接入相关设备; ★供应商对用户租用的线路及支持线路应用的设备提供 * × ** 小时应急响应故障处理服务 , 并提供应急处理方案; 供应商提供的互联网链路的性能不低于服务提供商网内标准; 供应商提供的互联网链路必须是独占带宽通道,上下行实际使用网速峰值速率均应不低于实际标称带宽。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 个日历日内完成全部安装调试,并具备服务能力,达到采购人要求的合格标准。服务期限为一年。服务期满后,经采购人确认服务满意后,双方按中标价续签一年服务合同,最多续签两次。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第 * 条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否 ( 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 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 如项目接受联合体,对联合体应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如属于特定行业项目 , 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 **** 〕 *** 号)。 之前未在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注册过的供应商请点击 ************************************ 网址在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登记注册,之前已经在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注册过的供应商无需进行二次注册。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 年 * 月 ** 日起至 **** 年 * 月 ** 日止 (磋商 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 * 个工作日 ) , 办公时间 * : ** - ** : **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方式:在线下载 地址:辽宁政府采购网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 年 * 月 ** 日 **:** 时 (北京时间) ( 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 日 ) 地点: 丹东市新区银河大街 ***-* 号丹东市市政府一楼,第四开标室 。 六、开启 时间: **** 年 * 月 ** 日 **:** 时 (北京时间) 地点: 丹东市新区银河大街 ***-* 号丹东市市政府一楼,第四开标室 。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 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或是依托辽宁政府采购网的电子化质疑。 * 、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 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 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将以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中标供应商在本项目投标函中填写的邮箱内; *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 - 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 CA 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 **** 〕 *** 号),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CA 锁及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供应商需自主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如未按照要求制作,影响文件上传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 ***-***-**** ), CA 办理问题请咨询 CA 认证机构。 * 、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方式采用线上递交及现场递交 U 盘存储形式的备份文件( U 盘按要求密封,详见招标文件),备份文件在开标当天,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现场提交至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供应商同时准备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电子文件( U 盘)一致性承诺函,并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投标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供应商参会代表必须按时到达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备份文件,参与磋商活动。启用备份文件进行评审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 **** 〕 *** 号)。如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备份文件的,视为放弃投标。 * 、开标时,供应商须自带电脑及 CA 锁至开标现场进行电子文件解密,也可以由自家供应商工作人员远程进行解密,交易中心不提供解密设备及解密环节的相关服务,供应商解密时长原则上不超过 ** 分钟,因政府采购系统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将酌情延长解密时长。 * 、供应商出现以下( * )( * )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 * )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 * )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 ( * )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 * )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注意事项:供应商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传响应文件时需保证文件清晰度。因文件上传清晰度问题,导致评审委员会无法认定,相关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启用备份文件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共同签字确认。系统恢复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备份文件上传至电子评审系统,并将存储备份文件的介质与采购档案一并存档。供应商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正常解密且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备份文件自动失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前将未使用的密封备份文件退还供应商,并做好记录存档。 十、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采购人信息 名称: 丹东市数据中心 联系人: 徐威 地址: 丹东市新区银河大街 ***-* 号丹东市市政府五楼 联系方式: ****-******* *.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 丹东市新区银河大街 ***-* 号丹东市市政府一楼 联系方式: ****-******* 邮箱地址: ********@***.com 开户行: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账户名称: 丹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 ************** (咨询电话: ****-******* ) *.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于航 贲晓霞(中标事宜联系人:梁艳 吴景利 由畅) 电 话: ****-******* (中标事宜咨询电话: ****-******* )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