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申请人委托公告如下:
申请人林斌柯、柴船型因保管不善,将嵊国用****第***号/嵊房权证菜字第*******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公告单位: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