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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黔 **** 破 * 号之四
**** 年 ** 月 ** 日,本院根据王富贵的申请,裁定受理贵 州修文森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贵州恒正信 德企业清算有限公司担任贵州修文森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管理人。
贵州修文森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 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未发现债务人有可供分配的财产,其 财产已无法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裁定宣告贵州修文森淼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贵州修文森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资不抵债,现有 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 规定。贵州修文森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使 贵州修文森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未能接收到贵州修文森 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无法对贵州修文 森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全面清算,贵州修文森淼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债权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对贵州修文森淼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 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追加分配。若债权人认为贵州修文森 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 员未履行法定义务,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债权人可另行提起诉讼, 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 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贵州修文森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贵州修文森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岑
审 判 员 谢仕成
审 判 员 郑家凤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核对位置] 法 官 助 理 磨虹冰
书 记 员 何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