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2026年度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资金竞争性存放项目答疑澄清(一)

变更公告 安徽省 | 合肥市
发布时间:01月08日
项目编号:GN2024-18-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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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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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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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投标人

现对********年度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资金竞争性存放项目(项目编号:GN****-**-*****)做出如下答疑澄清。

一、答疑部分

*.问: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投标人须为受托承办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受委托银行”,因我行与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协议书》主体为合肥分行的下辖支行,但我行用于参加优质采平台的投标主体为合肥分行,请问可否以合肥分行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

答:受托承办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受委托银行的总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均可以参加本项目投标。

*.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第一节资格审查中信用要求“由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当日现场对上述信用情形进行查询,并递交评标委员会复核”,是否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相关信息查询?

答: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信用查询内容,由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当日现场对信用情形进行查询,并递交评标委员会复核。

*.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第二节评标办法中服务水平中的综合管理水平以****年度以来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对投标人的季度考核情况作为评审依据”,是否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答:投标文件中可无需提供相关材料,评审当日现场以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出具的材料作为评审依据。

*.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第二节 评标办法中服务水平中的业务发展情况“以*****月至******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对投标人的委托发放贷款情况作为评审依据”,是否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答:投标文件中可无需提供相关材料,评审当日现场以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出具的材料作为评审依据。

*.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第二节 评标办法中服务水平中的经济社会贡献中“****年安徽省域内纳税总额”和“截至********日在安徽省内贷款余额”“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分别需提供何种证明材料,有无出具机构或部门要求?

答:证明材料形式不限,无出具机构或部门要求,投标人自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须对提供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问:资金存放是否可由投标机构自行指定下属网点?是否需要出具情况说明?若需要出具说明,有无具体格式?

答:中标人资金存放网点须为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在中标人银行的开户银行。

二、澄清部分

本项目招标公告中合同履行期限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服务期限由“资金存放期限*年”修改为“*年(****-****年度)”。

此次答疑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答疑澄清与招标文件不同之处,按本次答疑澄清内容执行。

凡对本次答疑澄清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称: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许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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