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都匀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价格、轮候、配售、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按“保本微利”原则面向都匀市住房困难工薪收入群体、城市需要引进的人才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特定群体配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成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制定,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负责组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应配售、资格审核、封闭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民政、公安、行政审批、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原则
第五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准入制度,保障对象为都匀市户籍家庭、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城市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工薪收入群体等。
引进的各类人才及公交、环卫、快递、家政等从事城市一线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在乡镇工作的教师、医护、民警、公职人员(含村干部)等基层一线公共服务人员,可同步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
第六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购,每个家庭限购一套。申购家庭应当明确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要申请购房人,配偶作为共同申请购房人。一对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构成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或离异、丧偶不带子女人员可以单独申请。
第七条 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都匀市建成区(含经开区)范围内无商品住房。
(二)主要申请购房人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在城区工作生活,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正在享受都匀市城区(含经开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的;
(二)在都匀市城区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实物分房的家庭;
(三)享受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主要申请购买人,正在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共同申请购买人或家庭成员;
(四)申购家庭有不动产权属交易记录,且交易未满二年的;享受征收安置补偿政策未满*年的家庭;
(五)违反国家和省、州、市住房保障相关规定,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影响的。
第九条 按规定退出城区范围内公租房保障、保障性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后,符合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章建立轮候库
第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配售制度,建立轮候库。轮候库按以下要求确定建立。
(一)申购家庭须确定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购人。单身人士申购的,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有购房意向且符合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或常住地街道办事处提交购房书面申请。申购家庭须同时提交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或者居住证明、婚姻证明(离异家庭应当提交离婚证明)、住房情况等材料。申报家庭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订相关承诺书,同意授权相关部门进行户籍、住房、婚姻、社保等状况查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在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直接向单位申请,由其单位审核上报。
(三)审核。镇(乡、街道)、社区(村)在受理后**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走访核查。由镇(乡、街道)将申请家庭资料录入《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后,各职能部门按职能线上流转审核,各部门在**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房产、收入、资产、户籍等情况的审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备案信息和享受政策性住房信息核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市公安局负责核验个人身份信息核验(户籍信息、居住信息、车辆信息);市民政局负责城镇低保家庭、城镇特困人员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认定工作,对申请人及其家庭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市人社局负责核查申购家庭社保缴纳信息;州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纳、使用等信息核验。
(四)核准。申购家庭资格审核通过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我市保障对象轮候库,取得申购资格。对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镇(乡、街道)向申购家庭反馈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购家庭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复核申请。
(五)市人才办牵头,会同相关单位认定城市需要引进的人才。
第三章建设和配售
第十一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以需定建的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根据都匀市经济能力、房地产市场情况和各类住房困难群体实际需求,做到稳慎有序推进。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轮候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制定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方式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执行。由市人民政府明确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筹集、销售、回购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选址,应当充分考虑各类购房群体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方面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促进职住平衡,方便市民生活。
第十三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以毛坯交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保基本的原则,新建项目以中小户型为主,筹集房源以建筑面积***平方米左右房源为主,原则上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营性配套设施产权归实施单位所有,其经营收益可用于补贴区保障房公司运营管理;公共服务设施按相关政策规定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严禁建设单位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实施商品房开发。
第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资金、专项债、贷款、销售回款等有关资金,实行全周期封闭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指导价格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综合考虑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确定基准价格。
基准价格确定后,因政策调整、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提交调价申请,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超过土地、建安、税金、融资、管理等成本的*%进行核定;其他方式筹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房源配售定价应按取得房屋成本加不超过*%利润进行核定。
第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应当在销售房源前,向市发改局提交基准价格申请,并提交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测算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不得收取任何未经批准的费用。
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相关建设投入不得摊入保障性住房基准价格。
第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则实行现房配售,优先面向房源所在镇(乡、街道)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配售,剩余房源面向全市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配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资金监管按照国家、省和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应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都匀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排序计分规则》采取计分方式进行配售。
(一)发布公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个月向社会发布预售房源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房源类型、房源户型、保障范围、预售价格等。
(二)申请登记。轮候库中有意向申购的申请人,通过书面申请镇(乡、街道)进行申购登记,登记时间从发布公告之日起**日内有效。未申购成功的可继续申购其他批次房源。
(三)分类排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购的申请人,按照房源所在镇(街)和出售类别分别排序。排序过程依法公证,排序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分类排序工作一般在**日内结束。
(四)意向选房。申请人依序选取意向房源,并在选房后*日内缴纳不超过总房款**%的意向金,意向金可转入购房款。申请人放弃选房的,按排序结果递补,意向金原路返还。意向选房工作在**日内完成。
(五)确定价格。按政府批准配售基准价格,每套住房价格按照楼层、朝向和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的幅度内确定,但平均的出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保障性住房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费用。
(六)确定房屋。申请人依次对意向房源和价格进行确认,领取保障性住房配售通知单,签订配售合同并缴纳购房款。申请人放弃确认的,意向房源可由其他申请人按排序结果递补选房。签订配售合同在选房确认后**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或按揭(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者组合贷款)等方式支付购房款。
第二十一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成交付后,应当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将房屋权利性质标识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权利人栏目仅填写主要申请购房人及其配偶姓名,原则上不填写其他家庭成员。
第二十二条为增强对各类来都匀市人才的吸引力,在本市市区注册的企业,经批准可以集中、适量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定向用于解决本企业引进人才的安居。企业购买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改变政策性住房的性质,企业不得为使用者个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按现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辞职离开本市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或因购房家庭购买改善型商品房确需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申请回购。只能由政府明确的实施主体进行回购,回购后的住房不改变房屋性质,仍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购房家庭申请回购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
(二)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减去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房屋折旧按照年折旧率*%和房屋持有年限进行计算。购房家庭自行装修及对房屋的添附成本均不予计算。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原购买价格×(房屋持有年限×*%)]。
回购时装修费用不予计算和补偿,不得拆除依附于该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购房时已缴纳的税费不予退还。
(四)回购申请审批通过后,回购主体应按相关规定完成回购,解除合同并备案,退出的房屋及时纳入配售房源。回购完成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退还原购房时缴纳的剩余房屋维修资金。房屋再次配售时,配售价格由回购主体按照届时该套房屋评估价格加维修维护费等必要费用计算,新购房家庭按规定缴存房屋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 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依据实际分为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两种情形:
(一)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主动退出:
*、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的;
*、申请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因长期闲置、确需转让、因辞职等原因,主动提出回购申请的。
(二)购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被动退出:
*、以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擅自转让(包括买卖、赠与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行为)、抵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家庭成员涉案,依法须查封房屋等资产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主动退出的,*年后可继续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被动退出的,*年内不得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六条已入住后主动退出,提出回购申请的,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满*年;
(二)主申请购买人及共同购房人均同意退出;
(三)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及质量安全、设施设备无缺失;
(四)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未设立户口及居住权、无法律纠纷;
(五)水、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六)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购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执行。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继承、遗赠、婚姻状况变化等方式取得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离婚析产后未享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有权的一方可另行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判(裁)决等发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有权转移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因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抵押权而处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购房家庭因个人债务涉诉导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被司法处置的,房屋应当回购。
第二十九条 已入住后主动退出的,应当在*个月内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其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指定回购单位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回购。
已入住后被动退出的,应当在*个月内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规定办理退出手续。逾期未办理退出手续、未腾退的,由政府指定回购单位办理退出等相关手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协调配合,可申请司法部门协助强制执行及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其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回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申购家庭在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格。采取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购房资格,收回住房并将申购家庭列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年内不得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发生以上行为的,终身不得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购房家庭因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查实后房屋被收回的,申购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涉及购房贷款的应先清偿相关贷款后,由政府指定的机构依法依规收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第二十四条核算退还金额,退款须待该套房屋再次售出后支付;逾期未处理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通过司法途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都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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