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大豆单产提升工程澄清公告
项目标段编号:czfygc******-***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年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大豆单产提升工程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及修改内容发布如下:
*、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签订合同”中“*.*.*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投标人所派出项目经理(建造师)须不得有在其他尚未完工(以竣工、交工、完工验收报告等手续为准)项目或已中标项目(以发放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担任项目经理(建造师)情形。如有,项目在滁州市区域内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项目在滁州市区域外的,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第一日起开始计算*日内,提供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修改为:“*.*.*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投标人所派出项目经理(建造师)须不得有在其他尚未完工(以竣工、交工、完工验收报告等手续为准)项目或已中标项目(以发放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担任项目经理(建造师)情形。如有,项目在滁州市区域内的,取消其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项目在滁州市区域外的,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第一日起开始计算*日内,提供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金来源和出资比例”中“自筹资金,***%”
修改为:“财政资金,***%”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中“(*)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基准价格为《滁州工程造价信息》【(****年第*期不含税材料价格)】中相对应的价格。市场询价可调材料价格基准价如下。”
修改为:“(*)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基准价格为《滁州工程造价信息》【(****年第**期不含税材料价格)】中相对应的价格。市场询价可调材料价格基准价如下。”
注:本次澄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答疑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最新的答疑澄清文件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名称:凤阳县农业农村局(凤阳县乡村振兴局)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仁爱路与社稷坛路交叉口西南**米
联系人:张主任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凤阳县凤凰熙岸***号
联系人:张劲
联系方式:***********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