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破申*号
申请人:洛阳万安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万安山山顶公园西服务区游客中心*室。
法定代表人:梅枨,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万安山旅游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厦东塔楼**楼****室。
法定代表人:丁俊杰,该公司董事长。
****年*月**日,申请人洛阳万安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安山公司)以被申请人洛阳万安山旅游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安山客运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万安山客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法定代表人丁俊杰,其股东为洛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城乡建投公司),持股比例**%;洛阳豪泽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豪泽公司),持股比例**. *%;洛阳万安山野生动物欢乐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安山客动物世界公司),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为道路旅客运输,旅游客运,班车客运,室内、县际包车客运,客运站经营(以上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场地租赁;汽车租赁、销售;汽车维修;旅游用品、百货销售;标志安装;国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因万安山客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洛阳万安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万安山客运公司除名下十辆大巴车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万安山客运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符合应予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洛阳万安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洛阳万安山旅游交通客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