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日之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第三次分配公告
各债权人:
《东莞市日之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三次分配方案》于****年**月*日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粤****破**-**号民事裁定书(详见附件)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东莞市日之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日之泉金属公司”)管理人执行。
本次分配为第三次分配,本次分配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第一次分配提供的书面划款指令中记载的银行账户信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债权人支付本次追加分配额。如债权人需对书面划款指令中的账户信息进行修改,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日内向管理人提交修改后的书面划款指令。另外,为避免债权重复受偿,各债权人需在本公告之日起**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诉讼费声明。
本次分配的财产金额为*,***,***.**元,其中,清偿普通债权共计*,***,***.**元,本次分配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明细详见附件。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受领的,视为放弃。管理人将提存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但提存的分配额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追加分配。
详见附件民事裁定书。
东莞市日之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