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徐州全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
行政处罚文书编号:徐文综罚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事实:****年*月份,市民廖某通过曲某报名参加了徐州全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年**月**日至**日组织的“重庆全景精品超值六日游”旅游活动。该公司承认组织廖某等**人参加了此次旅游活动,但无法提供与其签订的旅游合同。经调查,廖某和曲某均否认该公司与其签订旅游合同。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规定。
处罚依据: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个月至*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规定。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元)。
公告送达原因:在该公司注册地址未能找到该公司;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受托人宋某某、法定代表人宋某提供有效联系地址和电子邮箱,两人均未提供。****年**月**日,市文广旅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徐文综罚告字〔****〕**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徐文改字〔****〕**号),责令其立即改正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拟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元)。当日,办案人员向受托人宋某某身份证登记地址寄送文书,****年**月**日,受托人宋某某拒收邮寄文书。****年**月**日,经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有关“期间、送达”的法律规定,市文广旅局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在“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网站(**********************)公告了上述文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公告自公告之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本机关将在公告届满*个工作日后作出行政处罚。至****年*月**日,公告期满**日。至****年*月**日,本机关未收到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
其它说明:
本公告自公告之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徐州分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徐州市新城区汉风路行政中心办公楼西区综合楼G***室
联系人:李宝峰、郑晓峰 联系电话:********
处罚决定日期:****年*月**日
处罚机关: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