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 **:** 来源: 【打印】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检察工作网等级保护复测评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 ||
行政区域 | 建宁县 | 公告时间 | ****年**月**日 **:** |
首次公告日期 | ****年**月**日 | 更正日期 | ****年**月**日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陈女士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 ||
采购单位地址 | 荷花东路**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三明市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三明市三元区东新二路梅岭新村**幢工会大厦***室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YG[TP]*******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检察工作网等级保护复测评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第二章第*节专项附件:三 *.*.*的内容更正为:
*.*.*根据财政部及福建省财政厅等有关政府采购文件规定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价格扣除规则如下:
采购包*:最低评标价法
响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响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价格扣除的规则如下:
小型、微型企业产品
项目 |
适用对象 |
比例 |
描述 |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投标人或者联合体均为小型、微型企业 |
**.**% |
*、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的扣除。*、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价格扣除按照小、微企业的扣除比例执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小微企业的扣除比例执行。 |
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
其他:无
※除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情形外,不能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任何调整。
(*)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列规则顺序如下:
a.按照评审价(即价格扣除后的响应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b.评审价相同的并列。
c.其他:无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年**月**日
无
名称: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荷花东路**号
联系方式:***********
地址:三明市三元区东新二路梅岭新村**幢工会大厦***室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女士
电话:****-*******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