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闽****破*号之一
****年**月*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涂宗荣的申请,裁定受理对大田县福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大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年**月*日裁定该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于****年*月**日作出(****)闽****破*号《决定书》,指定福建万奥律师事务所担任大田县福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管理人已将申报审查情况编制成《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截至****年*月*日,管理人已审查认定债权户数为**户**笔、认定金额为**,***,***.**元;其中:共益债权*户*笔、金额**,***元,职工债权**户**笔、金额***,***.**元,税收债权*户*笔、金额***,***.**元(另有滞纳金***,***.**元调整为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户**笔(含税收滞纳金*户*笔)、金额**,***,***.**元(含税收滞纳金***,***.**元)。
根据福建中恒宏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大田县福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审计报告》,截至****年*月**日,货币资金余额*,***,***.**元,其中银行存款*,***,***元、库存现金余额***,***.**元,但该货币资金实际难以回收。根据中联(福建)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大田县福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资产评估报告》,福大公司破产清算涉及的土地、建(构)筑物、机器设备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为****年*月**日,采用成本法评估,具体有:⑴房屋建筑物价值为*,***,***元(该数值是在不拆除建筑物的情况下,继续使用、租用才有这个数额;若房屋建筑物不直接延用,要拆除评估价值仅为***,***元);⑵属于福大公司购买的设备价值***,***元;⑶属于融资租赁公司的设备价值为***,***元。
本院认为,根据福大公司的上述负债及资产情况,在暂未考虑已发生及预计发生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暂缓审查债权的情况下,福大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截至目前债务人或有关出资人也未提出重整申请或和解申请,符合宣告破产条件。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大田县福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张五一
审 判 员 陈成祯
审 判 员 高艳青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范 书 海
书 记 员 郭钰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