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琼山鑫馨湖宾馆于****年*月**日向我局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我局经形式审查后,于当日核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海琼消安检字〔****〕第****号)。经海口市琼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海口琼山鑫馨湖宾馆开展批后现场核查,发现海口琼山鑫馨湖宾馆承诺失实,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现我局予以撤销海口琼山鑫馨湖宾馆《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海琼消安检字〔****〕第****号),特此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海口琼山鑫馨湖宾馆有权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此公共聚集场所开展执业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序号 |
单位名称 |
法人 |
营业场所地址 |
许可证编号 |
* |
海口琼山鑫馨湖宾馆 |
李新波 |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街道办红城湖路**号 |
海琼消安检字〔****〕第****号 |
海口市琼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