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决定公告(高新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力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邮编:******
编号 |
批复文号 |
项目名称 |
发文日期 |
公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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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环高评〔****〕*号 |
承环高评【****】*号承德市志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志和水泥制品建设项目.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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