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时间:**分钟前 | 公 开 人:贵州江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 |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黔 **** 破 ** 号
**** 年 * 月 ** 日,本院根据贵阳市花溪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的申请,裁定受理贵州江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 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贵州江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现实 际享有的财产价值为 * 元,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于 **** 年 ** 月 ** 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 算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 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因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 七条之规定,本院于 **** 年 ** 月 ** 日裁定宣告贵州江河 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贵州江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院印]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