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等2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采购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石嘴山市
发布时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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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债务企业名称: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等*户债权资产 

所在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债权总额:***,***,***.**元

一、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元,其他垫付费用***,***.**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宁夏凯马汽车有限公司位于星光大道以南、水城路以北、隆湖中心大道以东、山河路以西,面积共计***,***.**平方米(合计****亩)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王绍利、李文静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绍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A,该公司于****年**月**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济慈巷**号,经营范围为农林种植;畜禽养殖(不含种禽、特禽及专项审批);批发金属材料、电器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通信设备、照片器材、五金交电、水暖配件、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工艺品(不含专项审批)、文化用品、办公用品、水果;铁艺门窗加工、制作及销售;货运信息咨询服务(不含专项审批)。该企业于****年*月**日被吊销。目前处于停止经营状态。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抵押人宁夏凯马汽车有限公司(曾用名宁夏力帆凯马汽车有限公司),统一杜会信用代码:******************,住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胜办事处石嘴山高新开发区向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尤金宝,注册资本*****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图:汽车零部件生产、销售、汽车整车生产项目筹建、汽车整车研发、销售。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保证人王绍立,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保证人李文静,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诉讼执行情况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元,支付****年*月**日之前的利息 ********.**元;并支付以********元为基数自****年*月**日起按日万分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绍利、李文静对被告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

上述借款本息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宁夏腾飞金穗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宁夏力帆凯马汽车有限公司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瑕疵披露

该债权项下的抵押物为工业用地,目前部分土地处于租赁状态,存在附着物。

二、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三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元。其中:本金**,***,***.**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元,其他垫付费用***,***.**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年*月**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本金****万元的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企业以其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世纪大道西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及世纪大道***号房产*,***.**平方米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山西远高矿业有限公司(现更名山西革林矿业有限公司)、温润安、张海涛、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第二笔本金**,***,***.**元的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企业以其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世纪大道以西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幢房产*,***.**平方米及对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平方米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山西远高矿业有限公司(现更名山西革林矿业有限公司)、温润安、张海涛、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第三笔本金**,***,***.**元的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山西原坤铜业有限公司、温润安、温福顺、魏圣东、梁学忠。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位于石嘴山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旁自强路口南***米。经营范围:单晶硅的生产、销售;单晶硅、多晶硅片的制造、销售;太阳能光伏组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温润安、张海涛。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停止经营。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抵押人: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信息如上。

保证人:山西革林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位于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号乡海大厦****室。经营范围:生铁、铜粉、铁粉、金刚砂、矿产品(专控品除外)、煤制品、钢材、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普通机械设备的销售;自备列的出租;室内装修;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袁金胜、高红林。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吊销,未注销。

保证人: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位于古交市镇城底镇阴家沟。经营范围:精煤加工、销售;中煤、煤泥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需经前置审批的未经审批前不得经营, 涉及许可项目的,在许可有效期限内经营)***。注册资金为****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山西月明鑫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马利平。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开业。

保证人:山西原坤铜业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位于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号乡海大厦**幢**层A*号。经营范围:生铁、铜粉、铁粉、金刚砂、煤制品(不含洗选煤)、钢材、建筑材料(不含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普通机械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为****万元,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袁金胜。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吊销,未注销。

保证人:温润安,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保证人:张海涛,男,住山西省交城县;

保证人:温福顺,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保证人:魏圣东,男,住上海市闸北区;

保证人:梁学忠,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四)诉讼执行情况

(*)第一笔****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宁夏高院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万元、利(罚)息*******.*元(暂计算至****年*月**日),并清偿自****年*月**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对被告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为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D*********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D*********号房产分别在***万元、***万元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山西革林矿业有限公司、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上述欠款在****万元本金及利(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温润安、张海涛对被告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上述欠款在全部本金及利(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山西革林矿业有限公司、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温润安、张海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由被告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山西革林矿业有限公司、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温润安、张海涛负担。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已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宁夏高院将本案指定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年**月**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宁****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第二笔****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宁夏高院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万元、利(罚)息*******.**元(暂计算至****年*月**日),并清偿自****年*月**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对被告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为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D**********号房产、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D**********号房产、石国用(****)第*****号土地分别在***万元、*万元、***万元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山西革林矿业有限公司、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上述欠款在****万元本金及利(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温润安、张海涛对被告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上述欠款在全部本金及利(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山西革林矿业有限公司、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温润安、张海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追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已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宁夏高院将本案指定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年**月**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宁****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第三笔**,***,***.**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日,原债权人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宁夏高院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被告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签订的(基建)****-***号《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二、被告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元,利(罚)息*******.**元(暂计算至****年*月**日),并清偿自****年*月**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三、被告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山西原坤铜业有限公司、温润安、温福顺、魏圣东、梁学忠对被告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山西明兴精煤有限公司、山西原坤铜业有限公司、温润安、温福顺、魏圣东、梁学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晋安光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已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宁夏高院将本案指定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年**月**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宁****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五)瑕疵披露

该债权项下的抵押物为工业用地,目前部分抵押物处于租赁状态。

三、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资产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四、处置方式:单户或组包转让。

五、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六、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七、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八、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徐经理、罗经理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号*-**层

邮政编码:******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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