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时间:**分钟前 | 公 开 人:乐清永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公告
(****)浙 **** 破 *** 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瑞平交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瑞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瑞平公司具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
王兴安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 **** 年 ** 月 **
日裁定受理瑞平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
式。**** 年 ** 月 ** 日,本院指定乐清永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为瑞平公司管理人。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
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
达。瑞平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
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
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
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
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
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可以请求其承担相应民
事责任。瑞平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 年 * 月 * 日前,向管理
人乐清永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方式 *:线上网络
申报。手机微信搜索“破产智审”小程序,点击“申报债权”
进 行 申 报 ; 或 电 脑 登 陆 破 产 案 件 当 事 人 服 务 端
*https://pcgl.zjsfgkw.gov.cn:*****,点击“我的债权”进
行申报;方式 *:线下现场申报。管理人地址:乐清市乐成街
道乐怡路 * 号乐怡大厦 * 楼业务三部;联系人:董海生 ***********
林宏声***********。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
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
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
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瑞平公司债务人或者财
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 年 * 月 ** 日 * 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
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瑞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
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
参加债权人会议(线下会场座位有限,建议通过上述线上平台
中的“债权人会议”功能参会)。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
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