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以下企业、个体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行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以下企业及个体取得的行政许可予以撤销。
对撤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或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在调查过程中,下列企业及个体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故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企业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于****年*月**日前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地址:泰安市迎春路**号
附:拟撤销许可名单
泰安市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年*月**日
附:拟撤销许可名单
序号 |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名称 |
住所 |
* |
********MA*FFRCR*B |
泰安市泰山区欣升电子商务中心 |
泰安市泰山区工业园区鲁商国际社区红麓*号***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