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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苏 **** 破 ** 号之一
申请人:李翠,女,**** 年 * 月 ** 日出生,住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街道上山村 * 队 *** 号。
**** 年 ** 月 ** 日,李翠以徐州展锴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 **** 年 ** 月 * 日裁定受理,并于 **** 年 ** 月 ** 日指定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担任徐州展锴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 年 ** 月 ** 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徐州展锴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驳回徐州展锴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申请书》称,债务人已在原来经营场所停止经营,管理人未接收到债务人成立至破产受理前的账簿、会计资料等,也未接收到债务人任何资产,
无法对债务人的财务及债权债务状况进行审计,无法通过清算审计查清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资金流向情况,无法确定债务人资产是否不足以清偿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同时,债务人企业负债较少,另有*** 万元注册资本未实缴,不符合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
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
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本案
中,管理人接管后未能与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其亦未配合交接
财务资料、印章等,无法对债务人的财务及债权债务状况进行审
计,无法通过清算审计查清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资金流向情况,
无法确定债务人资产是否不足以清偿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
不能查明债务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规定的情形,故应当驳回对徐州展锴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翠对徐州展锴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
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齐永远
审判员盛如虎
审判员王艳玲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坤
书记员王奕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