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我委对*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南通高新区行政审批局项目投资科(通州区碧华路***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高新区服务大厅)
电子邮件:*********@qq.com
邮编:******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项目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
再生资源拆解生产线技改项目 |
通高新管环审〔****〕**号 |
****.**.** |
* |
年产**万套汽车空调壳体项目 |
通高新管环审〔****〕**号 |
****.**.** |
* |
工业制冷阀门产品研发制造基地项目 |
通高新管环审〔****〕**号 |
****.**.** |
注:批文见附件。
****** **号森蓝-再生资源拆解生产线技改项目批复.pdf**号-年产**万套汽车空调壳体项目批复.pdf**号 工业制冷阀门产品研发制造基地项目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