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嘱股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关于敦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告
(****)嘱股破字第*-*号
孙立勋: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根据常州嘱股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年*月**日裁定受理常州嘱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嘱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指定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担任常州嘱股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的核查,你作为嘱股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时间为****年*月**日,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但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管理人未见你履行嘱股公司**万元出资义务的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你应当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现通知你如下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向管理人提供你已经履行嘱股公司**万元出资义务的证明材料;
*.如不能提供已经履行嘱股公司**万元出资义务的证明材料,请立即联系管理人工作人员履行出资义务(联系人:朱卿 ***********)。
如未提供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或不履行出资义务,相关不利的法律后果将由你承担。
特此公告。
常州嘱股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常州嘱股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关于敦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告
(****)嘱股破字第*-*号
徐侠: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根据常州嘱股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年*月**日裁定受理常州嘱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嘱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指定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担任常州嘱股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的核查,你作为嘱股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时间为****年*月**日,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但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管理人未见你履行嘱股公司**万元出资义务的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你应当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现通知你如下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向管理人提供你已经履行嘱股公司**万元出资义务的证明材料;
*.如不能提供已经履行嘱股公司**万元出资义务的证明材料,请立即联系管理人工作人员履行出资义务(联系人:朱卿 ***********)。
如未提供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或不履行出资义务,相关不利的法律后果将由你承担。
特此公告。
常州嘱股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