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我局经市政府批准向江苏洋河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决定书编号:**********hb****),以划拨方式向该公司提供位于洋河新区(东至玉带河东路、南至春阳路、西至秋实路、北至南大街绿化带)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建设洋河新区黄桥村经济适用房项目,面积为*****平方米,用途为住宅用地。该宗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未建设。
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宿迁市洋河新区管理委员会与江苏洋河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宿迁市洋河新区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该公司*****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江苏洋河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现向我局申请收回上述*****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上述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本公告公示后*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