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01202409040250501的澄清修改文件

澄清/答疑公告 重庆市工程建设
发布时间: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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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资金现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 **,***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年度公交客车维修物资联合采购“元丰”盘式制动器配件类采购招标项目(第二次)答疑 

答疑内容如下:

提问一:本项目:“****年度公交客车维修物资联合采购“元丰”盘式制动器配件类采购招标”是否是指定只能“元丰”品牌参与投标?我公司研究招标文件后,认为其他品牌也能满足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包括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请问招标人我公司是否可以提供其他品牌产品参与投标?? ?

答:   本项目招标文件未明确指定品牌,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部分明确要求:“‘元丰’盘式制动器配件类:在用品牌“元丰”,投标产品的性能指标应相当于在用品牌产品的性能指标。”

提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投标产品生产企业配套情况:****年*月至投标截止日前,投标人自行提供所投产品的配套销售合同(或配套框架合同)和与合同相对应的销售发票。

请问如果代理商参与投标是否可以提供厂家的业绩合同?

答:   可以。代理商参与投标若在投标产品生产企业配套情况处提供厂家业绩合同,则还需提供与该厂家的相关配套声明。

提问:招标文件*.*.*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一份****年*月至投标截止日前,所投产品配套销售合同(或配套框架合同),销售金额为***万元及以上,若配套合同为年度采购框架合同,以订单累计金额(销售发票)计算合同金额,销售金额为***万元及以上。

请问如果代理商参与投标是否可以提供厂家的业绩合同?

答:  可以。代理商参与投标若在业绩要求处提供厂家业绩合同,则还需提供与该厂家的相关配套声明。

提问重庆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重庆西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重庆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年度公交客车维修物资联合采购“元丰”盘式制动器配件类采购招标项目(第二次)”是否只能“元丰”品牌参与投标?根据国家公信部汽车公告一致性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认为其他品牌不能满足本项目的元丰盘式制动器维修备件采购需求。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次招标产品的车辆汽车公告备案是武汉元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生产,品牌为“元丰牌”。非武汉元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产品用于维修武汉元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盘式制动器,与汽车公告和相关规定不符,只能算作拼装组件。如果仅用承诺和声明就可以不遵守汽车公告一致性管理等国家部委有关规定和要求,这样做,是否正确和符合汽车公告要求?

二、盘式制动器总成及其配件是汽车制动的重要安全部件,同时也是国家公信部汽车公告法规件,汽车公告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和行政权威性。汽车公告中的一致性管理规定:车辆应从设计、采购、制造、检验、销售到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贯穿并严格执行,也就是车辆生命全周期应符合汽车公告一致性管理要求。

三、汽车公告一致性管理在维修厂(包括本项目招标人)需不需要遵守?答案是:需要。汽车公告一致性管理是指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车辆产品的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必须与公告批准的一致。这是为了保证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批准的一致,从而保障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质量安全。在维修过程中,维修厂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维修后的车辆符合公告要求。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等也有相关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规范和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进行维修。汽车公告就是国家规范之一。

四、招标,理应按照招标法进行招标,招标法也是要按照和遵守国家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招标,并没有说招标可以不按照或者不遵守国家其他法律法规文件或行业标准进行招标。招标法与汽车公告等其他法律法规文件不冲突,不对立,是相辅相成的。因此,遵守汽车公告及相关法律法规是符合招标法和审计法的。

五、另外:据了解,武汉元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产品质量、研发实力和售后服务在国内相对同行来说是屈指可数的。特别是在重庆的售后服务投入和用户对服务质量的满意度,是得到了用户(包括本项目招标人)认可和满意的。

以上是我的提问,不知是否能够引起本项目招标人及上级领导重庆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重视和采纳。不敬之处,敬请谅解。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包括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本项目招标文件未明确指定品牌,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部分明确要求:“‘元丰’盘式制动器配件类:在用品牌“元丰”,投标产品的性能指标应相当于在用品牌产品的性能指标。”

人:重庆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重庆西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重庆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授权委托人:重庆市公共交通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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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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