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心城区二期)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小区红线内)燃气工程(二次)合同信息

其它公告 河南省 | 驻马店市
发布时间:02月27日
项目名称::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联系方式
2958***
联系人:年*
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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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民用集体户)

签订地:驻马店市高新区管委会

合同号:

甲方:驻马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驻马店市滨河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该公司:/

乙方: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驻马店市驿城区自由街*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廖彬该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本着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安装管道燃气”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心城区二期)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小区红线内)燃气工程

(一)庭院燃气及户内安装工程。居民户****户。

(二)工程地点(安装只限于此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前进大道与汝河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第二条配套工程范围、内容。

(一)对乙方燃气设施配套工程的委托设计;

(二)管网建设:主要包括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庭院管线、设施、设备的安装。

(三)户内燃气管线、设施、设备及表具等安装。

第三条工程收费标准、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及预交时间。(注:本条第(一)(二)项只能选用一项,未选项的执行第(二)项。)

(一)已缴纳城市配套费工程。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按照驻政办〔****〕**号文件定,方向方提供政府征收机关出具的缴纳城市配套费的票证或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批准手续,办理市政公用设施入网报装审核业务。

*、庭院及户内安装工程收费标准。

方根据方安装要求以及方用户平面布局的实际环境和用气规模、用气压力等技术参数,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及相关规范为方设计施工图。依据设计图纸、预算定额和造价信息等编制安装工程预算。如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条件等原因,增加工程量或与设计图纸不符需调整施工方案时,双方重新核定变更部分价款。

*、合同价款:庭院及户内工程安装费价款为:大写:叁佰伍拾贰万零捌拾柒元伍分(小写:*******.**)(本合同使用人民币),该小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二)未缴纳城市配套费工程

按驻政办〔****〕**号文件《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建项目或既有已入住建筑,未缴纳燃气配套费用,需要集中供气,由缴费人与供气经营企业协商解决。经甲乙双方协商,依据设计图纸、预算定额和造价信息等编制安装工程预算方要求方安装/户民用管道燃气。安装费每户按/元,合计总金额大写元(小写:/)。

(三)付款方式:方应通过本公司银行账号(个体商户为负责人银行账户)转帐支付安装款。方指定付款账户:

*.单位名称(公司或个体商户负责人):驻马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账号:/      

*.开户行:/       

*.乙方账户********

*.单位名称: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驻马店解放路支行

(四)庭院燃气管线、设施、设备由方出资,归方所有。

第四条工程事项

(一)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具体进场施工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甲、乙双方认可的开工单。

(二)如遇下列情况停工,工期顺延。

*、因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使工程无法按期进行而影响施工进度的。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

*甲方临时提出更改工程内容或更换燃气设备设施的。

*、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的。

(三)燃气工程安装的后期工作。

*、竣工工作:安装结束后,由甲方按照相关规定规范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双方各存一份。

*、点火通气:工程竣工、款项等均达到通气条件后,签订双方认可的点火单,方为甲方开通燃气,甲方应配合乙方点火通气。

*工程保修: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免费保修一年。在保修期内,若出现安装质量问题,方负责保修。若用户人为损坏的,用户或甲方方报修,方予以维修,其费用由实际用户承担。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方的权利义务。

*、方根据方安装要求以及方用户平面布局的实际环境和用气规模、用气压力等技术参数,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及相关规范为方设计施工图。该施工图纸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各一份,方按图纸施工。

*、方原因遇特殊情况,工程不能施工,方应及时告知方。

*、在保证乙方稳定安全供气的前提下,根据公序良俗和习惯,方有权在方庭院燃气管道上进行为新增用户接管。方不得阻止方施工并全力配合。

*方收到方安装费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据,并在安装调试通气点火和交付使用后,按实际结算工程量向方出具发票。

*方按照相关规定、规范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双方各存一份。方为方调试、通气、点火试验,交付方使用,方在联合验收单及附件上签字确认。

*方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程操作并做好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二)方的权利义务

*、方应及时、准确提供小区各用户平面图和花名册,便于方建立档案,为方提供服务。

*方如需拆、改时,户内改变管线位置,每户根据实际预算缴纳拆、改费用。

*、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安装款项并具备安装条件后,方进场施工。为能够顺利施工,方安装施工时,方指派专人负责施工协调工作,为方安装提供便利条件,协调处理因安装产生的纠纷。

*、方应为甲方安装提供材料库存场地和施工用水、电等,并协调其他施工方的关系,同时负责入户的服务。

*、如因方协调不力造成甲方无法施工,方可以暂停施工,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负责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燃气管线的燃气管线、设施、设备等一切安全、监护、管理责任。

*方在交房时,应告知燃气用户,为了用户的用气安全,用户应对设置灶具的厨房与客厅等隔断。

第六条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以及更新责任。

(一)方庭院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的燃气管线等,属方所有,由方负责管理。但是,为了公序良俗和习惯,方不得禁止或妨碍方延伸管线,供他人用气使用。

(二)为维护方的财产安全,方应对自己的燃气管线、设施、设备,可能影响自己住宅或其他住户安全的部位采取防护防盗措施。否则造成损失由方承担责任。

(三)为维护方住宅权益,方对方庭院燃气管线、设施、设备施行“报修制”,由方通知方维修。对方庭院管线、设施、设备,方需要检查时,事先通知方。如发生事故需要抢险时,方抢险不受方约束,方不得妨碍阻止方抢险。否则,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方对自己的燃气管线、设施、设备安全负责。方指派专人负责燃气的管理使用,方专管员应熟练掌握燃气的安全管理使用知识,不得损坏燃气管线、设施、设备,不得违规使用,确保用户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与用气安全。

(五)方在使用燃气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发生的事故,由方负责。方在接到方事故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抢险抢修。

(六)方应当配合方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后,方将检查的结果告知方,方应当签字确认。凡连续两次拒绝入户安检的用户,方有权停止供气。

第七条工程验收。

(一)工程完工后,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共同参与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签字认可,视为工程合格,甲方负责交工后的一切安全管理责任。

(二)甲、乙任何一方,如认为有存在用气安全隐患的情形,都有权停气。

(三)若方业主需变更室内外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方负责告知业主到方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变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否则出现一切问题由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禁止采用下列方式使计量装置少计量或者不计量使用燃气:

*、在管道燃气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燃气设施上擅自安装管线和设施用气的;

*、在燃气计量装置前接管或者绕越燃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私自移动、改装、改造、损坏、拆除燃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将燃气IC卡非法充值后用气的;

*、干扰燃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篡改计量数据或者影响数据传输用气的;

*、采用其他方式违规用气的。

(二)法律责任: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违规用气量费用的三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规用气量的计算:根据《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燃气计量装置出现故障不能准确计量时,按照燃气用户上年度同季节用气量收取燃气费;无法确定燃气用户上年度同季节用气量的,按照本地区同类型燃气用户平均用气量计算收费。IC卡等智能燃气计量装置不能准确计量时,以基表计量为基础计算收费。

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争议解决。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商业道德、商业信誉、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燃气安装项目所在地依法解决。

第十条附则。

(一)其他约定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金额的**%,小区内庭院管网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累计达到合同金额的**%),小区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同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累计达到合同金额的**%)竣工结算评审完成后同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支**%工程款。在竣工验收后的使用过程中,庭院中非人为造成的燃气管道损坏均为乙方负责维修维护。

(二)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甲方:驻马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代表人:

经办人:

乙方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

代表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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