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新疆德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等**笔债权人的债权,债权金额合计*,***,***.**元。具体内容详见(****)新**破*号之一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