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永 康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浙 **** 破 *** 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孙红磊的申请,于 **** 年 ** 月 ** 日裁定受理
了永康市御歆锁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已指定永康天正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永康市御歆锁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
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 **** 年 * 月 ** 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
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
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
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
权所产生的费用。永康市御歆锁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永康市御歆锁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
人应在 **** 年 * 月 ** 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
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
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
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 **** 年 * 月 ** 日下午 ** 时 ** 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
* 法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 ** 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入场时间为 ** 时 ** 分至 ** 时 ** 分,各债权人
准时参加,破产信息将在浙江法院网上公布,各债权人及时查看。出
席会议的债权人系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债权申报地址:
浙江省永康市望春东路 ** 号六楼,(永康天正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邮编:******,联系人:陈仙凤,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