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青光街西地块房地产项目商业办公楼亮化工程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 | ||||||||||||||||
工程编号 | ******TP********* | 工程名称 | 地铁青光街西地块房地产项目商业办公楼亮化工程施工 | |||||||||||||
标段编号 | ******TP*************** | 标段名称 | 地铁青光街西地块房地产项目商业办公楼亮化工程施工 | |||||||||||||
建设单位 | 沈阳地铁昊瑞置业有限公司 | 填报单位 | 沈阳地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工程类别 | 施工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公示开始时间 | ****年**月**日 | 公示结束时间 | ****年**月**日 | |||||||||||||
项目所在区域 |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 建设地点 | 沈阳市 | |||||||||||||
拟中标单位信息 | ||||||||||||||||
单位名称 | 项目负责人 | 注册资格 | 证书编号 | 投标报价 | 工程工期 | 质量要求 | 企业资质 | 评审得分 | ||||||||
和帆集团有限公司 | 张鹤 | 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建造师 | 辽************ | *******.******元 | ***日历天 | 合格 |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一级 | **.** | ||||||||
中标候选人情况 | ||||||||||||||||
候选人排序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
单位名称 | 和帆集团有限公司 | 长春为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沈阳市市政公用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 |||||||||||||
项目负责人 | 张鹤 | 齐长胜 | 何永军 | |||||||||||||
注册资格 | 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建造师 | 机电工程二级建造师 | 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建造师 | |||||||||||||
证书编号 | 辽************ | 吉************ | 辽************ | |||||||||||||
投标报价 | *******.******元 | *******.******元 | *******.******元 | |||||||||||||
工程工期 | ***日历天 | ***日历天 | ***日历天 | |||||||||||||
质量要求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
企业资质 |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一级 |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一级 |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二级 | |||||||||||||
评审得分 | **.** | **.** | **.** | |||||||||||||
企业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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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告知承诺函 | 和帆集团有限公司 | 长春为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沈阳市市政公用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 |||||||||||||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它内容 | ||||||||||||||||
废标情况 | 废标单位 | 废标原因 | ||||||||||||||
报价修正 | 修正内容 | 报价修正情况 | ||||||||||||||
异议投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网上异议投诉系统操作方式: *.登陆辽宁城乡建设工程交易平台:http://www.lnsgczb.com:****/TPBidder/memberframe *.在【业务管理】模块找到【投诉异议】菜单 *.异议提出:选择【异议】模块后【新增异议】 *.投诉提出:选择【投诉】模块后【新增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