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豪仕达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其住所地位于太仓市,故本院对其强制清算案件具有管辖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自该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应该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如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豪仕达公司于 **** 年 ** 月 ** 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并未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现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登记机关,有权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依照民法典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豪仕达公司进行清算,故对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人太仓豪仕达针织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