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326破62号平阳县人民法院:(2024)浙0326破62号——温州保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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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法院:(****)浙****破**号--温州保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小时前 公 开 人: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根据申请人项彩娟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保田农业机 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管理人。温州保田农业机械 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向温州保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新益大厦 A 幢 ** 层;联系人:陶宏桥、施小旋,****-*******、***********)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 年 * 月 ** 日上午** 时 ** 分于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温州保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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