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催缴函
冯涛: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鄂尔多斯市住房保障建设服务中心的申请,于 ****年**月**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内蒙古均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 年 * 月 **日指定内蒙古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案号为(****)内 ** 破 ** 号。
现查明,内蒙古均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住所地为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教孵化大厦***,注册资本****万元。公司注册成立时股东为唐伟强(持股**%)、王跃勃(持股**%)、冯涛(持股*%)、李海亮(持股*%)、杜智勇(持股**%),王跃勃担任法定代表人。
内蒙古均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二章约定认缴出资时间为****年*月**日前。
于****年**月**日,股东杜智勇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至股东王跃勃名下退出内蒙古均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故现股东王跃勃持股比例为**%,其余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未发生变更。
截至本函发出之日你方尚未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内蒙古均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定(约定)相违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现管理人代表内蒙古均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你发出催缴通知,请你在****年*月*日前将应缴出资额**万元支付至内蒙古均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内蒙古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账户号码:********************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达拉特南路支行
如届时未能按时履行全部出资义务,管理人将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代表公司对你提起诉讼。
此函
内蒙古均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