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交通运输局美丽乡村苗仙湖农业旅游公路改善工程(永年至彭庙段)、(彭庙至悬石崖段)监理服务费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其它公告
四川省 | 自贡市 | 富顺县政府采购 发布时间:2020-12-20
项目编号:5103222020001320
项目名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交通运输局美丽乡村苗仙湖农业旅游公路改善工程(永年至彭庙段)、(彭庙至悬石崖段)监理服务费采购项目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 |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交通运输局美丽乡村苗仙湖农业旅游公路改善工程(永年至彭庙段)、(彭庙至悬石崖段)监理服务费采购项目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供应商名称: |
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
供应商地址 |
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号 |
中标(成交)金额 |
******元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服务类:名称:自贡市富顺县交通运输局美丽乡村苗仙湖农业旅游公路改善工程(永年至彭庙段)、(彭庙至悬石崖段)监理服务费采购。服务范围:富顺县永年镇。服务要求:(一)必须满足建筑工程技术规定、规范。(二)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工程投资、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三)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Ol*规定、规范监理。(四)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配合项目编制单位及业主完成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合同,对承包单位在质量、安全、材料、建设工期、建设资金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服务时间:服务标准:*.质量控制措施应包含①质量监理大纲、②重点难点分析(质量方面)、③质量监理细则等内容。*.进度控制措施应包含①人员协调管理措施、②审批施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方案、③检查、分析施工进度计划等内容。*.投资控制措施应包含①成本控制方案、②重点难点分析(成本方面)、③重点难点解决办法(成本方面)等内容。*.组织协调措施应包含①管理方案、②各专业人员之间的协调、③矛盾情况的处理措施等内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应包含①环境保护措施、②安全措施及安全应急预案、③文明施工措施等内容。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尹硕(评标小组组长)、曾岚、庄燕、梁玲、张月宁(采购人代表)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本项目定额计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元(人民币)。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元 |
七、公告期限: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一、本次采购预算为******元,编号:NO***。二、本项目已进行政府采购需求论证。三、监督部门:富顺县财政局;监督电话:****-*******。四、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日期:****年**月**日;采购公告期限为*个工作日。五、服务费收取方式:中标通知发出后二个工作日内由中标人一次性支付至采购代理机构。六、中标供应商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地点: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北大街***号科技大楼*楼,联系人:胡强,联系电话:****-*******。七、 供应商信用融资: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川财采[****]***号”)。 |
附件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采购人信息 |
名称: |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交通运输局 |
地址: |
富顺县富世镇海棠路***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程老师;联系电话:****-******* |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名称: |
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 |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北大街***号科技大楼*楼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胡强;联系电话:****-******* |
*.项目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胡强 |
电话: |
****-******* |
十、附件 |
*.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评审文件: |
附件 |
*.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