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移动办公办案平台运营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采购结果公告
四川省 | 成都市 | 新都区政府采购 发布时间:2021-05-19
项目编号:510114202100032
项目名称: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移动办公办案平台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移动办公办案平台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供应商名称: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供应商地址 |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天府软件园B-*号楼 |
中标(成交)金额 |
最终报价:******.**元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名称:移动办公办案平台运营服务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即日起开始履约,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服务范围:提供移动办公办案平台运营服务,与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云办公平台完成对接后实现通知公告、发文待办、收文待办、请假管理、工资查询、出差管理、考勤打卡、本院动态、重要事项提醒、车辆管理、单位通讯录、动态信息、机关党建、文件下载等多项业务功能,帮助检察系统工作人员通过业务软件可实时对案件及工作文件进行处理 服务要求:实现与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动办公平台无缝对接。移动办公、办案平台包含各系统模块的建设。项目验收通过后,成交供应商应提供技术支持服务,提供专家级技术支撑服务。制定有效的运维保障方案和安全应急措施,并按约定提供技术服务、应急现场服务、培训服务等 服务标准:参照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对云办公平台建设、使用、管理的一系列要求,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已具备的云办公平台为依托,按照云办公平台整体的建设要求,使用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云办公平台的接口规范,提供统一的、标准的系统接口和数据交换方法,来完成与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云办公平台的无缝对接,实现整体业务的一体性和资源共享,最终形成数据、系统模块和APP之间的可复用、可管控、可审计。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李聪,门娟,李培全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的规定,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约定收费金额:**,***.**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元整)。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 |
七、公告期限: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一)本项目情况:预算金额:***,***.**元/年。(二)监督管理部门: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联系电话:***-********。(三)供应商信用融资:(*)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川财采〔****〕***号”)。(*)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制定了《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成都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具体内容详见“成财采〔****〕**号”)。(四)成交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交金额:******.**元/年。 |
附件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采购人信息 |
名称: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
地址: |
成都市新都区香城北路***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赖老师;联系电话:*********** |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名称: |
四川德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 |
成都市新都区兴乐北路**号缤纷时代广场*号楼****室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潘女士、张先生;联系电话:***-******** |
*.项目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潘女士、张先生 |
电话: |
***-******** |
十、附件 |
*.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评审文件: |
附件 |
*.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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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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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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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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