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关于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28号院28号楼1单元6层604号(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招标公告 河南省 | 郑州市
发布时间:14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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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公告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将于*********时至*********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第一条 拍卖标的: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号院**号楼*单元****[不动产权证号:豫(****)郑州市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的房产

第二条 拍卖价格信息:起拍价:*******,保证金:**,增价幅度:****

第三条 拍卖标的信息披露:

房产有抵押

第四条 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限购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意向竞买人请自行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受限购政策影响,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无购房资格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五条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物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还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日起至********时止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委托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第七条 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即:在此次拍卖活动结束前五分钟内,有竞买人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特别提示:

*)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的确认,责任自负。

*)拍卖物建筑面积、性质、用途、是否欠地价及土地使用费,以相关主管部门最后核定为准。拍卖物若实际面积与登记面积不符,其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拍卖物上如有人使用居住或者存在房屋租赁等合同关系,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与相关使用人或者合同关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自行循法律途径处理。其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拍开始前七天与本院联系。

第十条 优先购买权申报方式: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竞拍开始前三天向拍卖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标的物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标的物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标的物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第十一条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第十二条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对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的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注:对无证建筑物及在建工程能否办理相应权证请自行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咨询,本院不作任何担保)

第十三条 本次司法拍卖所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相应主体负担。

*、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过户时依法应由标的物原产权人承担的相关税费需由买受人垫缴后,可向本院申请退还已垫缴税费。买受人提请法院退还已垫缴税费的,需提供由税务部门开具的纳税人名称为原产权人的税务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并且在税收缴款书备注中注明涉税房产坐落地址信息,地址信息要求与拍卖公告中房产地址信息一致。买受人应在收到过户裁定书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缴纳相关的过户税费并向本院申请退还已垫缴税费。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过户手续及凭纳税费凭证向法院申报原产权人应承担的税款的,将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该部分税费,本院不再负责从拍卖款中支付该税款。

*.不动产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如被执行人拒不缴纳应缴税费或下落不明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垫付被执行人缴纳税费的,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时,将在抵债金额中对申请执行人垫付的税费予以扣除。如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接收抵债财产的债权人不愿垫付被执行人应缴税费的,导致不能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的法律后果和相应法律风险应由其承担。

*.本案拍卖款抵扣顺序为:(*)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等拍卖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执行费;(*)标的物原产权人本次拍卖应缴税费(含被拍卖房屋历次权属变更中产生的应缴未缴税费);(*)本次拍卖标的物上的担保物权;(*)其他无担保债权。除本次司法拍卖形成的税费以外的其他税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法院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本院不负责户籍迁出迁入事宜,如需了解相关户籍政策,请自行前往当地公安部门咨询。

第十四条注意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方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重新拍卖的成交价低于原拍卖价款的,该差价与原拍卖佣金及实际产生的费用,一并由原买受人承担,从原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相应额度见相关拍卖标的物页面)交纳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淘宝系统提示报名缴纳相应额度,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结束后,本拍卖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方)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予以退还。

第十六条 司法拍卖因拍卖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s/paimai/sf-helpcenter?spm=a***w.*******.a***dqe.**.YmWamV&path=sf-helpcenter-qa#c*

第十七条 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润华支行,账号:*******************)。缴纳尾款后电话告知本院(联系电话:***********)如需办理贷款手续,请务必于指定的尾款交纳期限之前交纳,如无法如期交纳,则视为悔拍,保证金不予退还。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本院严禁全体工作人员向买受人推荐中介公司或个人收取手续费、中介费等任何费用;成交后,买受人应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八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买受人的真实身份并公示。

第十九条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院未委托任何中介公司、拍卖辅助机构及个人参与本次拍卖中,请提高警惕,谨防受骗。关于拍品详情请仔细阅读《标的物情况调查表》,如有疑问请联系法院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淘宝技术咨询:***-***-****

看房电话:***********

看房时间:*******日下午*-*

带看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收费行为请如实举报。特别提示:带看人一切答复内容不代表法院立场,仅供竞买人参考。竞买人也可向本院及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行政职能部门了解核实。

联系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与红专路交叉口东南角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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