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条件
(一)变更*:
资格条件原为: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投标人必须为按国家法律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须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
*.*项目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具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独立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供应商;
*.*供应商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供应商必须购买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其他要求
响应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响应人不具有独立法定代表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为本磋商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为本磋商项目的监理人;
(*)为本磋商项目的代建人;
(*)为本磋商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与本磋商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与本磋商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与本磋商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被责令停业的;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现改为:
*)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供应商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供应商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从中招公司正式获得了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
*)供应商须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
*)项目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具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变更二
删除原公告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中国进出口银行。
招标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新疆维吾自治区分行
地址:乌鲁木齐天山区红山路**号时代广场D座**-**层
联系人:芦晴
电话:***********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号中关村资本大厦
联系人:廖超
电话:***********
电子邮件:/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