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6-7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2甲1401、1413号、和平区南五经街19号1层等10处房产捆绑转让

其它公告 天津市 | 和平区国有产权
发布时间:2023-05-11
项目编号:GR2023LN1000721
项目名称:(2023)1116-7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2甲1401、1413号、和平区南五经街19号1层等10处房产捆绑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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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项目编号 GR****LN*******
项目名称 (****)****-*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甲****、****号、和平区南五经街**号*层等**处房产捆绑转让
资产类别 房产
转让方名称 沈阳市房产局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
挂牌日期 ****-**-**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转让说明事项 *、意向受让方需按照转让底价全额交纳摘牌保证金,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 *、本次转让房产均以房屋现状进行转让,转让方不保证房屋设施的正常使用,具体情况以现场实物为准,房屋的基础设施情况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自行了解。 *、受让方在办理土地更名过户手续时应按土地规划部门意见办理,受让方不承担由此可能出现的风险责任。 *、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完全接受房产现状及瑕疵,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意向受让方应自确定为受让方当日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自合同生效当日将交易费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 *、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房产、土地过户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在房产交接前所拖欠水、电、煤气、采暖费、物业管理等费用承租使用方承担,闲置期间的采暖费、物业费由转让方承担,房产交接后产生的任何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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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