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土资交示字[****]***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局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采用在互联网上交易,即通过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然资源要素交易市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系统挂牌的交易方式出让。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挂牌出让*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年**月**日成交。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出让人基本情况
出让人: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地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宁东镇长城路*号
联 系 人:韩韦
联系电话:***********
二、地块的基本情况
编号 | 土地位置 | 土地面积 (平方米) |
土地用途 | 出让年限(年) | 出让起始价 (万元) |
备注 |
灵东地(G)[****]-**号 | 化工新材料产业区兴州路西侧、五恒化学科技(宁夏)有限公司项目南侧 | ***** | 工业用地-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 *** |
三、竞得人基本情况
编号 | 竞得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成交价(万元) | 备注 |
灵东地(G)[****]-**号 | 宁夏五恒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古建宗 | *** |
四、公示期
公示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异议人应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同时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或出让人提交以下材料:
*.异议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异议人为自然人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按手印的身份证复印件;异议人为机构,须提供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异议人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异议的,委托代理人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异议人签字或盖章的异议申请书原件及所附证据材料原件。(注:异议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具体的异议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等。)
五、联系方式
地 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联 系 人:戴女士、吴女士
联系电话:****-*******、*******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