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号
长春市南关区康宝卫生材料用品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依法通知对你单位催告,无法与你单位相关人员取得联系,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长市三税稽强催〔****〕**号)。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号
联系人:赵松荃、李为祎
电话:****-********
特此公告。
附件: 长春市南关区康宝卫生材料用品厂(纳税人识别号:******××××××××****)《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长市三税稽强催〔****〕**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年*月*日
初审:焦 峰
复审:温大勇
终审:钱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