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豫****破*号之三
****年 **月 **日 , 本 院 作出(****)豫****破*号 民 事 裁 定 , 依 法 受 理 河 南 美斯达酒店管理服务有限 公 司 破 产 清 算 一 案 ,
并 于 ****年*月**日指定河南义 同 律 师 事 务 所 为 河 南 美 斯 达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债 权 人 应 于 ****年*月**日前向河南
美斯达 酒 店 管 理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管 理人(联系人:锁科科、 牛 静 静 , 地 址 : 河 南 省 洛 阳市洛龙区太康路与望春 门 街 交 叉 口 奥 林
商 务 * 楼西,电话:锁科科***********、 牛 静 静 ***********)申报债权。未申 报 债 权 的 , 不 得 依 照 《 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规 定 的 程 序 行 使 权 利 。 河南美斯达酒店管理服务 有 限 公 司 的 债 务 人 或 者 财 产持有人应当向河南美斯 达 酒 店 管 理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 产 。
本 院 定 于 **** 年 * 月 ** 日下午** 时在本院第五 号 审 判 庭 ( 地 址 : 汝 阳 县 杜鹃大道东段***号)召开 第 一 次 债 权 人 会 议 。 依 法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 加 债 权 人 会 议 。 参 加 债 权 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身 份 证 复 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授 权 代 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 委 托 书 。
特 此 公 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