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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盛邦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敦促移交通知书
沧州市盛邦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年*月**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沧州市盛邦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指定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河北金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联合担任沧州市盛邦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依法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应自收到破产申请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管理人移交营业执照、公章、法人章、财务章、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册、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材料、相关营销合同及文书档案以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保缴纳情况等。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询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三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查的意见》第八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依据上述规定,如债务人及相关人员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有关权利人有权起诉要求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现管理人特告知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下列材料:
*.公司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存货、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辆、办公设备、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公司历年财务报表、财务账簿、债权债务清册、空白发票、票据及相关财务资料;
*.营业执照、各类资质证书、合同、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决议、人事档案、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有关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公司的其他重要资料。
二、如无法提供上述资料,请书面说明理由;拒不移交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对涉及的相关证照、印章如到期仍未移交的,管理人将予以公告声明作废。
管理人联系方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东路**号,联系人:姚晨悦***********。
特此通知
沧州市盛邦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二五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