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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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详细见招标文件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招标编号:A******************* 各投标人: 现对黄山西路(西环南路-开丰路)道路新建工程(招标编号:A*******************)施工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招标文件内投标文件格式中独立保函格式调整如下: 投标保函 (独立保函) 编号: 投标人: 地址: 招标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致 (招标人名称) :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投标人已响应贵方于 年 月 日就 (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发出的招标文件,并已向贵方提交了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向贵方提交投标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投标人申请,我方在此向贵方(下称“受益人”)开立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投标保证金金额) 元(? )。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投标截止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的; *.中标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受益人订立合同,或签订合同时向受益人提出附加条件; *.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书面付款通知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金额内按照付款通知要求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文件。 付款通知应满足以下要求: *.经受益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受益人公章; *.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及付款方式; *.载明投标人存在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和适用的具体条款; *.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 。 五、未经我方书面同意,本保函不得转让、质押。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到期后,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 九、本保函自我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开立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格式仅供参考,具体格式按系统生成的为准。
招标人:宁波智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天成合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日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