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局集团公司】2024年工务小型养路机械(内燃冲击镐)更新项目澄清公告

变更公告 湖北省 | 武汉市
发布时间:01月19日
项目编号:WHJ-2024-2151
联系方式
027-********
联系人:张*
代理人
*** 部分为隐藏内容,查看完整信息请
正文内容
:

(项目编号:WHJ-****-****)

一、澄清内容

因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现对本项目文件内容做如下澄清:

疑问如下:

澄清一、按照技术条件技术规格书中的要求,以下技术问题请给与澄清:

*、技术条款*.*冲击能量不小于**J;冲击频率不小于**HZ。(以提供的“检测报告”为准)。

按照铁标Q/CR***-****(原标准号TB/T****-****)的要求,冲击能量在**J~**J,额定冲击频率在**HZ~**HZ,均能满足捣固作业的要求。招标文件要求不能小于**J和冲击频率不小于**HZ的依据是什么?请予以澄清。

*、技术规格书*.*机身部位和冲击部位应设有独立的减振系统,机体减震方式:不低于双层板簧式减震系统。发动机机体应能在手扶操作装置上缓冲动作,能有效的保护手臂,提高操作人员舒适度,须有两个部位高清图片佐证。

机械设备通常测量操作设备时全身振动(WBV,又称从头到脚的振动)或手臂振动(HBV,又称局部振动)的数据衡量减震效果,而不是以减震方式来定义哪款设备减震效果好坏。HAV值越小,减震效果越好。招标文件中“机体减震方式:不低于双层板簧式减震系统”这个技术概念模糊,不低于双层板簧式减震系统是指什么减震系统,或者什么减震数据?请予以澄清。

*、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资质条件和技术规格书要求的有且仅有一个品牌设备-阿特拉斯科普柯眼镜蛇捣固镐,招标文件的要求具有唯一性、排他性、指向性,请予澄清。

澄清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本次招标设置限定性资质条件和技术要求,排斥国产设备,完全排除国产设备投标的资格,给进口产品量身定做招标要求。

答复如下:

*.本次采购设备符合本企业特定安全生产场所需求,技术规格符合所述标准。

*.本次采购设备未限定减震方式。

*.本次采购为公开招标,未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感谢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二、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武汉武铁机辆装备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号九州饭店

联 系 人:张 工

联系电话:***-********

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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