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南京金石油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以及财产占有人:
****年*月**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债务人南京金石油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并指定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公司上述相关人员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主动向管理人说明情况,移交金石公司的财产、账册、合同、债权债务清册等所有资料,向管理人返还金石公司的财产。如上述相关人员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管理人将以金石公司无法清算为由,申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孙雪,***********,南京市鼓楼区石头城路*号石榴财智中心**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邮编******。
****年*月**日
南京金石油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