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条件 | |||||||||||||||||||||||||||||
阿克苏检察分院办案中心项目已经由阿地发改批【****】***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工程所需资金来源为财政。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阿克苏检察分院办案中心项目(EPC)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计划投资额为****.**万元,评标办法为综合评估法。本次招标对投标报名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法选择合适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 |||||||||||||||||||||||||||||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阿克苏地区 *.工程规模:新建办案中心一栋,共六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 ****.** ㎡,设置专业技术用房 ****.** ㎡和办案业务用房 **** ㎡,配套消防通道等附属设施。? *.本公告共划分为*个标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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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 |||||||||||||||||||||||||||||
*.资质等级及范围:[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三级](含)以上 *.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注册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各方必须向招标人提供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但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家,(含牵头单位,本项目牵头单位为施工单位)。①组成联合体投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投标;②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本项目招标的,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③联合体成员中(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若为疆外企业,外省企业须具有有效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册》,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须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册》中备案人员;④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项目合同项下的项目款支付。 *.其它要求:(*)施工资质等级及范围:[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三级](含)以上,设计资质等级及范围: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施工项目经理需具备[注册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含)以上,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须提供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证或二级注册建筑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如为联合体,必须由设计成员单位提供)。(*)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 | |||||||||||||||||||||||||||||
四、招标文件的领取 | |||||||||||||||||||||||||||||
*.领取时间:****年**月**日 **时**分 至 ****年**月**日 **时**分 *.领取方式:《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网》(http://***.***.***.**:*****/aksggzy/) *.招标文件价格:*(元) | |||||||||||||||||||||||||||||
五、其他说明 |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号)要求,取消招投标活动中没有法律依据的投标报名环节。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时间参加项目开标会议。*.投标人须在阿克苏地区公共资源电子招投标平台填写投标人项目负责人信息后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通知将在阿克苏地区公共资源电子招投标平台上发布,招标人在阿克苏地区公共资源电子招投标平台上发出澄清或修改通知即视为所有投标人收到该澄清或修改通知。请投标人每天自行登录阿克苏地区公共资源电子招投标平台查阅澄清或修改通知。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为:http://***.***.***.**:*****/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前上传投标书至阿克苏地区公共资源电子招投标平台。 | |||||||||||||||||||||||||||||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招标公告在《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网》(http://***.***.***.**:*****/aksggzy/)上发布 | |||||||||||||||||||||||||||||
七、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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