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创新总部中心补充通知

变更公告 福建省 | 泉州市
发布时间:202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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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创新总部中心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我司组织的关于南安市创新总部中心(招标编号:南建标****〕***号),现就投标人关于招标文件的疑问答复以及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如下:

一、投标人疑问的答复

问题*若预制构件生产厂商为投标人间接控股企业,是否属于投标人自有?

回复:可以认定为自有的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厂商。

问题*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厂商为合作的,投标人应提供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厂商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作协议书的扫描件,上述所有扫描件须盖预制构件厂商和投标人公章”,请问:若为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所有成员均要和预制构件生产厂商签订合作协议,还是只需联合体牵头人与预制构件生产厂商签订即可?

回复:可以仅由联合体牵头人与预制构件生产厂商签订。

问题*如有分包单位,分包单位提供的资料是否也可以自行选择直接盖电子公章或将材料先行打印按招标文件规定签字(如有)、加盖单位公章后,与资料对应的资格审查文件合并成完整投标文件扫描上传网上投标系统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的单位电子公章?

回复:可以。

问题*招标文件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全部由独立投标人自行实施的,得*分;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由独立投标人和作为分包单位的其全资子公司共同实施的,或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由独立投标人和分包单位共同实施且同为同一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得*.*分。”请问:若为联合体投标,其中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全部由联合体牵头人自行实施是否符合“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全部由独立投标人自行实施”这个得分约定?

回复:符合。

问题*除另有说明外,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招标文件中提及的资料若有约定“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是否可以理解为加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电子公章就行?

回复:投标人提供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厂合作协议书(若有)及联合体协议书(若有)应为加盖各方公章后的有效材料扫描件,其余可以理解为加盖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电子公章。

问题*鉴于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中提及的“独立投标人”,是否应改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

回复: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关于“独立投标人”的表述即指“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

问题*投标保证金是否可以使用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

回复:可以。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采用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参与投标的,具体执行《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试行)》(泉建筑〔****〕**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年度保证金延期的通知》泉建筑〔****〕**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年度保证金延期衔接有关工作的函》泉建函〔****〕***号)等最新文件规定,但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年度投标保证金缴存**万元的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补足本项目投标保证金。

二、补充通知

*.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二节投标人须知*.*.*条款修改为“中标人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个日历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合同》及《工程总承包合同》,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由于招标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事件除外

*.删除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二节投标人须知*.*.*条款。

*.删除投标函第*条款“*.我方承诺将按招标文件规定及项目合同约定在约定时间内为招标人提供资金支持用于项目投资,若未能完全履约,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我方责任”。

本补充通知(一)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有不同之处的以本补充通知(一)为准。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原因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相关信息而造成的遗漏或损失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招标人:南安市新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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