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慧荣(海陵区皮尔美皮具护理服务部)欺诈消费者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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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6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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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海市监处罚〔****〕*****号


当事人:张慧荣(海陵区皮尔美皮具护理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泰州市海陵区济川东路***号(世纪联华内)

经营者:张慧荣

公民身份号码: ******************

****年**月**日,根据商务局移交张慧荣(海陵区皮尔美皮具护理服务部)涉嫌预付费卡消费欺诈线索函,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慧荣(海陵区皮尔美皮具护理服务部)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现场未发现张慧荣(海陵区皮尔美皮具护理服务部)在注册地址经营,通过电话联系与当事人联系,电话处于停机状态。经现场了解,世纪联华客服经理郑伟陈述,该经营户已不经营,无法联系到张慧荣,查无下落。

执法人员通过江苏省市场监管信用综合管理系统查阅该经营户张慧荣身份信息,****年**月**日将询问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邮寄到张慧荣身份证信息所在地通知其在****年**月**日前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由于邮政快递也无法联系到张慧荣及身份证住所所在地,邮寄挂号信已退回;****年**月**日将询问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邮寄到张慧荣身份证信息所在地及营业执照地址通知其在****年**月**日前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由于邮政快递均无法联系到张慧荣身份证住所所在地及营业执照地址,邮寄挂号信已退回。****年**月*日,根据海陵区商务局提供的名单通知投诉人马小琴、周思言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经过询问了解,均无法得知张慧荣联系方式; ****年**月**日,执法人员按照商务局提供的名单通知投诉人钱澄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过询问了解,无法得知张慧荣联系方式。投诉人燕梅无法联系。我局于****年**月**日对当事人张慧荣(海陵区皮尔美皮具护理服务部)立案调查,案件存续期间,执法人员仍然无法联系到当事人。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已收取预付费,停业未提前告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未对消费者作妥善安排。上述行为构成《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所指“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的行为。当事人预付卡欺诈行为,执法人员对上述检查情况均拍摄现场检查照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对投诉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执法人员与世纪联华郑伟现场见证该店铺不在经营状态,电话处于停机状态,证明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当事人处于查无下落状态的事实;

*、邮寄给张慧荣询问通知书三份及退回记录,证明挂号信无法邮寄给当事人的事实。

*、对投诉人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三份,证明投诉人在张慧荣(海陵区皮尔美皮具护理服务部)充值预付费卡及无法联系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投诉人询问签字认可。

****年*月**、**日,本局分别通过政府网站公告及邮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泰海市监罚告[****]*-***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本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我局通过现场检查、电话以及邮寄的方式联系均无法联系当事人,当事人无法配合我局进行调查。从投诉的三名消费者提供的询问笔录了解到,当事人停业前并未告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未对消费者作出妥善安排,主观存在欺诈故意。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已经收取预付费,停业未提前告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未对消费者作妥善安排,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及邮寄挂号信给当事人通知其到我局接受询问,均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其行为构成《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所指“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的行为。本局认定当事人存在欺诈行为。

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款所列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张慧荣处罚款****元,上交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泰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网上、手机银行转账或扫描缴款码方式缴纳罚没款。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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