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逾期申报债权缴纳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
各位债权人: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辽**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海城中天燕莎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莎公司)破产重整,并指定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年**月**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管理人及债权人的请求,因破产重整草案未通过,裁定终止重整程序,进入清算阶段。
鞍山市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公告通知燕莎公司债权人于****年**月**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债权申报期已经届满,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均召开完毕,
已进入财产变价阶段。
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仍有部分债权人要求补充申报债权。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之规定,为依法快速推进破产清算工作,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管理人现就债权补充申报事宜作如下安排:
一、补充申报债权安排
根据法律规定及管理人工作安排,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届
满后仍需要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到管理人处补充申报债权,债权
人需提供申报材料原件供管理人核对,并提供与原件相符的一份证据
材料复印件及证据清单。
补充申报时间: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工作日:上午*:**-**:** 下午**:**-**:**
补充申报地点: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海城中天燕莎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室)
联系电话:王显,***********二、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收取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管理人将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财产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减半收取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核算的审查费用低于***元的,
按照***元收取。具体费用由管理人在申报人补充申报债权时核算确定后向申报人告知并收取。
特别说明:本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不受债权审查和确认结果的影响;未按管理人通知时间交纳审查费用的,视为申报人未补充申报债权。
三、未申报债权的后果
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债权人权利。
特此公告。
海城中天燕莎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