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项目名称: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年政务专递服务采购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在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需向单位或个人寄送相关行政执法文书。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 万元(人民币)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在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需向单位或个人寄送相关行政执法文书,由于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案件数量大且逐年增长,相应的执法文书寄递需求也相应增加,其中近两年相关文书寄递量仍在持续增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和国家邮政局下发的《关于重申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局监传〔****〕**号)明确了“国家机关基于公务活动而制作的具有特定文体和格式,并加盖国家机关公章的书面材料,均为国家机关公文。即包括国家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和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公文,也包括国家机关因履行公务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公文。因处理诉讼、行政复议、政务公开申请、举报、申诉等活动制作的需要送达当事人的,属于国家机关公文”。本分局制作的执法文书等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因此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邮寄服务只能由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本项目属于第(*)种情形。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地址: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东路**号
三、公示期限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无
五、联系方式
*.采购人
联系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银丰路*号
联系方式:沈先生****-********
*.财政部门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分局
地 址:东莞市南城街道银丰路*号
联系方式:沈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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