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破78号(2023)粤20破78号中山市凯达包装厂驳回破产清算申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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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3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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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破**号中山市凯达包装厂驳回破产清算申请裁定书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粤**破**号之一

申请人:中山市凯达包装厂管理人。

****年**月**日,申请人中山市凯达包装厂以其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年**月*日裁定受理中山市凯达包装厂的破产清算申请,后指定广东优游涵泳律师事务所为中山市凯达包装厂管理人。中山市凯达包装厂管理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中山市凯达包装厂资产大于负债,不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为由,申请本院裁定驳回对中山市凯达包装厂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查明,中山市凯达包装厂登记成立于****年*月**日,企业类别为全民所有制,注册资本为*******元,法定代表人为周玉界。登记机关为原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该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另查明,在本案清算过程中,本院依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确认了一笔无异议债权,金额为***.**元。根据管理人的报告,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共接管到财产******.**元,目前已产生破产费用*****.**元,故管理人向本院申请驳回中山市凯达包装厂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驳回其申请。中山市凯达包装厂的资产明显大于负债,且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及破产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故中山市凯达包装厂不符合受理破产条件,应当驳回中山市凯达包装厂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山市凯达包装厂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程建峰李世寅卢俊辉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O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靳杰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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