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号)及《关于印发河源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府〔****]**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费的征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月*日以来,参加职工医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或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选择按月缴费至规定年限的,需在****年*月**日前,到县医保管理中心开具托收单,补足****年*月至****年*月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个人缴费部分(每月*元)。参保人凭托收单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进行缴费。缴费数据由税务部门传送给医保部门,由医保部门及时记账和保障待遇。
二、****年*月*日以来,参加职工医保的非退休灵活就业人员,不选择个人账户,选择按月缴费费率为*%缴费的,需在****年*月**日前,到县医保管理中心开具托收单,补足****年*月至****年*月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个人缴费部分(每月*元)。参保人凭托收单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进行缴费。缴费数据由税务部门传送给医保部门,由医保部门及时记账和保障待遇。
从****年*月*日起,上述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需每年根据医保部门开具的托收单按年缴纳当年度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个人缴费部分(每月*元,如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规定缴纳)。未足额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费的,不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