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 **:** 来源: 【打印】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丽水市公安局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加油服务项目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丽水市公安局 | ||
行政区域 | 浙江省 | 公告时间 | ****年**月**日 **:** |
预算金额 | ¥***.******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null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丽水市公安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丽水市公安局人民路***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详情见公告正文 | ||
代理机构地址 | 无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无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人:丽水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丽水市公安局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加油服务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浙江丽水石油分公司目前下辖莲都本级销售中心和*个县市公司,是丽水市内规模最大的成品油销售企业,市场占有率近**%。丽水市公安局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因公安业务需求,绝大部分需在高速公路行驶,且在浙江省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加油服务都是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服务,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丽水石油分公司能满足车辆执行公务期间行驶途中加油的需求,既能高效执行任务也能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鉴于中国浙江丽水石油分公司的上述优势,该单位作为本项目的服务单位具有唯一性。
综上所述,为顺利开展本项目,并能够做到降低成本,专家一致认为该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推荐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丽水石油分公司作为本项目购买服务的单一来源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丽水石油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青路**号
三、公示期限
****年*月**日至*月**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公告期限为*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五、联系方式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信息:
专家论证意见*.jpg(***.* KB)
专家论证意见*.jpg(***.* KB)
专家论证意见*.jpg(*.*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