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周良街道孝庄子村村西8.9亩鱼池经营权
其它公告
天津市 | 宝坻区 发布时间:2023-04-18
项目名称:天津市宝坻区周良街道孝庄子村村西8.9亩鱼池经营权
项目发布区域
转出方信息
转出方名称 |
天津市宝坻区周良街道孝庄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集体 |
联系地址 |
天津市宝坻区周良街道孝庄子村 |
转出信息
转出方式 |
出租 |
是否属于再次转出 |
否 |
项目名称 |
天津市宝坻区周良街道孝庄子村村西*.*亩鱼池经营权 |
挂牌价格 |
****.**元/亩/年 |
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竞价者须在竞价之日前(按农交所网上发布时间为准),交竞价押金*万元和其他费用***元及平台收取的报名费***元到农交所指定账户,其他费用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文书费)无论竞价成功与否不再退还。 *、发包底价为该鱼池每亩每年****元。竞价者按底价往上投,竞价递增单位为**元,最终价高者为受让方。如只有一人参与竞价,可按原定底价为中标。 *、竞价成功后不得反悔,若反悔,竞价押金不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另行发包。 *、竞价成功者竞价押金*万元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承包期间若无违约行为,保证金于承包期满后退还。 *、一切产生的交易平台收取的费用,由竞价成功者担负。 *、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享有鱼池承包经营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非法干涉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破坏承包方生产设施。 *、在承包期内,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转让和继承,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但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并负有依法利用、保护鱼池的义务,不得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转包合同需经甲方同意,合同相关条款不变,并共同到农经站签订;不得私下转包,否则无效。 *、鱼池承包经营权流转时,承包方或者受让方要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协助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提供协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得妨碍或者强迫承包方流转承包经营权,不得截留、扣缴承包方的流转收益。 *、承包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鱼池或者流转鱼池承包经营权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鱼池。 **、承包方不准燎荒,如果燎荒,每发现一次从防火保证金中扣****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承包方因生产需求,需要建附着物,必须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建设。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承包期内,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街道办及上级部门,需要进行架设电线或绿化等工作,承包方必须无条件允许。 **、承包期内承包方允许自行改造,但只限于淡水养殖。 **、承包期满后,承包方应按时无条件交出鱼池,如承包方未交出鱼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权处置鱼池。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电源,不提供水源。鱼池水费、线路和用电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如遇国家征用承包方全部鱼池,合同自动终止;若征用承包方部分鱼池,未征用的鱼池继续适用合同条款,承包面积重新核算。承包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让出征用鱼池,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承担违约责任。承包方不按时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年承包费的*%承担违约金。所征用的鱼池赔偿费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附着物的赔偿按所属权归属。水面损失按街道统一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归承包方所有。如果虽已征地,但未占用鱼池,可顺延至承包期满,但承包方不享受鱼池补偿。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无 。 |
受让方条件 |
面向社会(年满**周岁以上、**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转出用途 |
淡水养殖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缴纳形式 |
电汇 |
交易保证金(元) |
*****.** |
挂牌期满,处理方式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
土地性质 |
家庭承包地 |
交易方式 |
阶梯竞价 |
阶梯价 |
** |
挂牌期 |
* |
价款划入账号 |
************************ |
账户名称 |
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支行 |